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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上诉亲疏有别 弃国美保鹏润
相关专题: 企业动态  发布时间:2010-05-29
资讯导读:黄光裕  本报记者 于华鹏 北京报道  5月27日下午,一审判决10天的上诉期只剩下最后

黄光裕 黄光裕

本报记者 于华鹏 北京报道

5月27日下午,一审判决10天的上诉期只剩下最后一天,黄光裕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据了解,黄光裕对在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两项罪名的定性上表示异议,坚持认为不存在内幕交易罪,即使有罪也量刑过重。同时,对鹏润的单位行贿也不予认可,但却没有否认国美单位行贿的罪名。由此,一连串黄光裕与国美之间关系发生微妙变化的猜想接连而出……

“非法经营罪减刑可能较大”

一审判决后,律师与黄光裕本人及其家属进行过反复磋商,黄本人与其家属也曾就是否上诉产生过分歧,但最终决定提起上诉。

据悉,在黄光裕提出上诉后,黄光裕的妻子杜鹃和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许钟民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书中,黄对非法经营罪的定性表示了异议。记者翻看一审判决书发现,对于非法经营罪和内幕交易罪,双方在一审中就存在严重分歧。

黄的辩护律师认为,其本人未实施场外换汇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控方却不这么认为。

“未通过国家规定的机构或场所在境内收付人民币并相应在境外收付对价外币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而且黄光裕明知涉案赌厅只接收港元,所付人民币系用来归还港元债务,其在境内以人民币偿还境外港元债务的行为,属于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11·7专案有关涉案人员行为进行性质认定的复函》的书面证明显示。

对此,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庚清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非法经营罪的定性一直是辩控双方的争议焦点。“改变法院对非法经营罪的定性比较困难,但根据刑法的处罚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罪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根据黄在此罪的犯罪事实,酌量减刑的可能性较大。”

“抹除内幕交易罪希望渺茫”

而对于内幕交易罪,黄在上诉书中不仅对定性表示异议,而且直接否定了此项罪名。

“定性异议和罪行不存在是两个概念。”叶庚清对记者表示。

一审判决书中,律师举出种种原因认为不能认定黄光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但法院更是列举了大量的证人和机构认定,表示黄内幕交易成交额及其所控制的股票账户账面收益额均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刑法的处罚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内幕交易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黄光裕9年的量刑接近上限。”叶庚清表示,“该罪是三宗罪中刑期最高的,黄光裕的团队当然希望有所减刑,但从法院的重视和认定程度看,减刑的可能性比较小。”

一位业内律师更是直言不讳,表示就因为减刑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否认”或许还有减刑的希望,但该律师同时表示,黄“翻案”的可能性不大,“改变罪名的可能性太小了。”

力保鹏润

行贿罪一直是此案关注的焦点。一审中,黄被以单位行贿罪判有期徒刑2年,国美电器被罚500万元,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罚120万元。

“相对单位行贿罪最高的5年量刑来说,黄被判的2年徒刑并不高。”叶庚清认为,黄对鹏润公司单位行贿的不认可不会对黄的该罪大幅减刑,“这或许是黄光裕律师团队的上诉策略。”

同是单位行贿罪,黄对鹏润公司的单位行贿表示不认可,却对国美的单位行贿未提出异议。

“应该说,在黄光裕眼里,国美和鹏润都是自己一手创立的企业,然而出事后黄对国美的控制力大为削弱,而且有继续被稀释股权的可能,但鹏润房产的控制权则还在黄手中,现其三妹黄秀虹掌管鹏润地产,所以从这个层面讲可能会有所侧重。”一位分析人士表示。

据记者了解,1999年,黄光裕成立了鹏润投资有限公司,国美电器、鹏润地产和鹏泰投资同为其下属企业,但黄出事后,国美由现任主席陈晓接管,而鹏润则由其妹妹接管。

同为“大权旁落”,但境况却不相同。鹏润地产一直比较平稳,但国美则不同,黄的股权三番两次面临被稀释的风险。日前,黄光裕夫妇在狱中行使国美大股东的权力,否定了贝恩投资三名代表续任国美董事会执行董事和以回购股份再配发的授权,但当天即被国美董事会翻案。

不仅如此,记者查阅了联交所股权资料后发现,陈晓于5月20日及24日两次入市增持公司共500万股,持股比例由1.47%升至1.5%。据了解,陈晓于20日增持240万股,申报最高价每股2.151元,于24日再增持260万股,每股平均价2.079元。即使全部作价按每股2.079元计,增持500万股可涉资逾1000万元。

这更让坊间对黄光裕与国美的关系发生变化倍加猜疑。因此,黄光裕提交的上诉书能否助其“翻案”也显得尤为重要。

来源:华夏时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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