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保”为解决商品在原保修期外的维修问题拓展了渠道,这种服务一经推出便受到了很多消费者的欢迎。但是随着第一批购买“延保”消费者的“延保”期到来,相应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也浮出水面。
原本看似商家为消费者着想的“延保”,由于缺乏监管标准成了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
现象:“延保”让消费者难放心
市民刘女士2008年在哈尔滨市一家商场购买了一款电磁炉,同时,在导购员的劝说下又为电磁炉买了一年的“延保”,对方承诺“延保”服务可以对整机进行保修。几天前,刘女士的电磁炉温度调节杆现了问题,刘女士想到电磁炉还在“延保”期内,于是刘女士便找的了商场,可是商场却以机器外壳不在延保范围为由拒绝维修。
刘女士告诉记者,当初,她在购买电磁炉时,导购员向她推荐家电“延保”服务,称只花25元钱就可整机免费延长保修一年,她想到花钱不多,可以买到一年的保修服务,认为很划算就买了“延保”。几天刘女士在使用电磁炉时,电磁炉的温度调节杆突然断裂无法正常使用。刘女士赶紧翻出购物发票,发现虽然过了整机保修期,但恰好还在“延保”期。于是,她把电磁炉拿到那家卖场,接待人员简单查看后说应该免费维修,并表示给联系。可等了一会儿,接待人员又说经过咨询,“延保”服务的保修范围不包括机器外壳部分,电磁炉的温度调节杆属于机器外壳的一部分,因此,如果维修的话需另外付费。“当初购买‘延保’服务时,商家承诺可以对整机进行保修,现在出了问题商家却推脱,这样的‘延保’服务以后谁还敢买。”柳女士非常无奈。
无独有偶,市民张女士在消费过程中也同样遇到了“延保”问题。2008年她在中央大街一家电商场购买了一部三星G608型手机,并花59元买了“延保”,将原本一年的三包期又“延保”了一年。2009年进入延保期的手机因质量问题修理了三次,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换货,如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但是该商场拒绝给张女士退、换货,只同意继续给消费者免费维修。张女士一气之下将手机卖场投诉到消协。
警示:选择“延保”服务需谨慎
家电“延保”服务其实是从国外传到国内的新型服务项目。国外家电“延保”都有非常详细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而在国内这项服务因出现时间短,还缺乏相应的质量、价格保证标准及监管制度,出现纠纷后需要多方取证,处理难度较大,消费者维权往往会比较困难。
记者从省消协了解到,目前市场上推出“延保”服务的主要渠道是经销商,很少有制造商参与,要履行“延保”合同,卖场必须要有足够的售后服务能力,否则,“延保”工作只能由第三方或厂家来完成。如果是通过第三方比如社会上的维修力量,这种“延保”的质量也令人担心。
据消协工作人员介绍,其实消费者只要仔细阅读一下国家“三包”规定就可发现,“三包”规定中并无“保修”一词,“保修”可以理解为“保证修理”、“保障修理”等,但不一定是免费的。而“包修”主要是指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因素致使商品不能正常使用外,在维修时消费者可以不支付任何费用,厂家应该提供完全免费的维修服务。
采访中记者发现,“延保”服务出现纠纷以后,商家多拿事前并未向消费者尽到说明义务的“延保”计划书免责条款当“挡箭牌”。对此,有关人士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商家对提供的免除责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要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针对“延保”服务中出现的问题,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近日发出消费警示,呼吁消费者在选择“延保”服务时应谨慎。
提醒:购买“延保”服务应注意四点
消协工作人员表示,从受理投诉情况看,“延保”服务纠纷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商家本身对“延保”服务管理不严,导购员只是一味地向消费者兜售“延保”,应该告知或提醒的义务没有履行。其次,消费者对相关约定或合同没有仔细阅读,证据保留不足,导致问题出现后难维权。
省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延保服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在购买延保前,消费者应选择质量过硬、信誉度高的品牌。
——消费者应依据产品的特性,了解“三包”期限和延保的服务内容,做出合理的选择。虽然“延保”可以在关键时刻让消费者少花钱,但也不是所有家电都有“延长”保修期的必要。
——价格便宜的小家电没有必要购买“延保”服务,因为它们的性能、款式更新速度快,无需额外投保。而像平板电视或是那些使用频率和维修成本较高的家电,则有必要考虑是否买“延保”。
——目前经营者提供的“延保”服务只提供“延保”卡,不约定服务细节,顾客最好与卖家签订一份合同,详细写明“延保”期限、“延保”范围、故障责任界定、违约责任等事项。对一些价格昂贵的主要部件,例如液晶显示屏和等离子屏的价格占总价三分之二,要特别留意这些主要零部件是否属于保修范围。
省消协建议:“‘延保’服务作为一种有偿售后服务契约承诺,既具有无形服务商品的特性,同时又是一种风险管理产品。所以,有关‘延保’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亟待进一步规范。尤其是必须明确‘延保’服务的身份问题,到底是纳入《保险法》的监管范畴,还是《消法》的调整范畴,还需明确。当前需要制定行业的规范标准,完善监管制度,使‘延保’服务做到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