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超市哄抬盐价、销售过期食品、销售仿冒“海飞丝”、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等一系列典型案例,提醒商家诚信经营,消费者及时维权。昨日,兰州市工商局公布2011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超市哄抬盐价
2011年3月19日,兰州市工商局西固分局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古浪路市场某超市哄抬食用碘盐价格,市民纷纷抢购。
经过调查,西固分局依据相左关规定,责令违法超市停业整顿,退还消费者高价购买食盐的差额钱款,罚款5000元。
销售仿冒“海飞丝”
2011年6月7日,兰州市工商局七里河分局根据宝洁公司打假人员投诉,对位于金港城市场某百货批发部现场检查,当场在其货架上查获摆放销售由深圳市贝多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品的“闪亮海飞丝”洗发露(400ML)。“海飞丝”注册商标,由宝洁公司注册。“闪亮海飞丝”洗发露,属于侵犯宝洁公司“海飞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七里河分局依据《商标法》,没收销毁侵权“闪亮海飞丝”洗发露12瓶,罚款1万元。
销售过期食品
2011年8月11日,兰州市工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城关区雁南路某超市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两盒“金开来”牌枸杞王已超过保质期,但超市仍将该食品摆放在货架上销售。高新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没收过期食品,罚款1万元。
网络销售侵权商品
2011年12月8日,兰州市工商局城关分局经检大队接到举报,消费者李某在淘宝网购物后,发现其购买的“UGG”牌女鞋涉嫌侵权。城关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侵权“UGG”女式雪地靴720双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电子交易公司虚假宣传
2011年6月1日,兰州市工商局城关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监管中发现,某电子交易公司在其网站中发布的内容涉嫌虚假宣传及擅自使用未经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行为。城关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虚假宣传行为罚款20万元,对擅自使用未经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行为罚款2万元,合计22万元。
变质青鱼公开销售
2011年7月13日,兰州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分局执法人员在安宁区安宁西路检查中发现某综合超市生鲜水产柜台销售的冷冻青鱼感官性状异常。经执法人员查实,当事人销售的该批青鱼“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GB2733-2005标准。经济检查分局对当事人剩余的变质青鱼予以没收,罚款3万元。
销售无生产日期食品
2011年7月6日,兰州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超市销售的部分商品内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涉嫌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经济检查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无证销售非食品原料
2011年7月6日,永登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永登某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便经营预包装食品及销售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永登县工商局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食品行为罚款2000元,对销售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罚款2432元。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2011年12月8日,广州理想电子信息技术公司与兰州立天生迪电脑公司签订《供销合同》,向立天生迪电脑公司销售液晶电视133台,其中8个型号130台外包装纸箱上标有“家电下乡中标产品”,该批液晶电视均为2011年9月26日之后生产。
经调查,当事人在被取消中标企业资格后,仍然以“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名义进行销售,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兰州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5万元的罚款。
强制消费涉嫌公平竞争
2011年9月6日,申诉人张某反映兰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强制要求购房人购买由其安装的指定品牌的太阳能热水器及天然气壁挂炉。市场管理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万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