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关于加强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监管防止骗补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11]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家电下乡监管职责和违规行为处理,促进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我们研究制定了《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约处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约处理办法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强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促进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以下简称“备案网点”)规范经营,确保家电下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家电下乡主管部门、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及其备案网点及相关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家电下乡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及违规处罚
第三条 省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加强日常监管,并开展重点检查和抽查,形成持续监管压力,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家电下乡政策,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以及财政资金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省级财政部门要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并举,督促县乡财政部门落实好家电下乡政策,防止骗补行为发生。
(一)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足额安排本级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根据各地补贴兑付情况及时预拨。实际兑付补贴资金如有缺口,省级财政部门应先行垫付。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将予通报批评。
(二)乡镇财政所应严格执行家电下乡政策,认真审核农民补贴兑付材料,仔细查验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及时准确兑付补贴资金。材料及信息不全的,应暂停兑付补贴,有作假嫌疑的,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彻底核查。采取商家代垫补贴方式的,乡镇财政所必须对购买发票、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标识卡)以及购买人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同时审核确认后,方可拨付补贴资金。对已补贴结果应当及时进行公示,方便群众监督。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况核减工作经费。
(三)县乡财政部门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显示已领取补贴的农民,要采取电话回访、实地调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查,抽查情况应专门造册。采取商家代垫补贴方式的,对补贴2台以上(含2台)及他人代领补贴的农民,乡镇财政所要实现100%抽查。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对信息系统数据分析常态化,发现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要及时核查处理并作好核查纪录。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条 地方商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中标销售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中标生产企业标识卡申领及使用等负有监管职责。要加大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力度,切实规范企业家电下乡行为。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及备案网点的监督管理,制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统一备案标准,指导和督促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销售网点备案工作。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加强对中标生产企业标识卡申领、生产、配发及流转的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防止滥用标识卡。对中标生产企业标识卡申领、生产、配发及流转情况,每月至少抽查一次。遇中标生产企业特殊情况需超额申领标识卡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情况具实审核,及时提出建议并负责。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销售网点备案。符合备案标准的,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严禁以网点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或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备案。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备案销售网点管理,督促备案销售网点严格遵守家电下乡政策规定,诚信经营。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查。要督促销售网点特别是代垫补贴网点建立完善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台帐管理制度,定期核查台帐,确保真实销售,严防“机卡分离”。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备案网点进行经常性现场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对采取商家代垫补贴方式的备案网点,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并建立《家电下乡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况核减工作经费。
(五)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实现对信息系统数据分析常态化,发现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当立即处理。对信息系统的预警信息,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100%检查。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监管职责: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力度,督促中标生产企业履行家电下乡承诺以及规范生产家电下乡产品。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配合商务等部门对中标生产企业标识卡在生产环节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防止滥用标识卡。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对中标流通企业及备案网点销售、补贴代审、补贴垫付、标识卡管理等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未落实好本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对家电下乡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落实不力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骗补的,应当对所在地政府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核减工作经费;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造成的损失要及时追缴。各地应将相关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对地方自行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的案件,中央有关部门不再另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