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全国副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再度啃起了坚硬的“苹果”,曝光苹果产品维修的十大问题。这是继去年中消协两度点评苹果维修合同霸王条款后,第三次曝光苹果公司产品维修存在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各地消协组织共受理苹果公司产品投诉2170件,其中涉及售后服务的投诉占25.6%,高出家电全行业平均水平7个百分点。中消协称,从各地消协(委员会)受理的投诉情况看,苹果产品售后维修服务方面的投诉,突出体现为部分经销商或维修点存在强行扣留旧部件、擅自更换好部件、维修损坏多敷衍、是否维修单方定、数据丢失不负责、维修换新争议大、履行义务不充分、换件欺诈骗客户、检修不提供票据、修理拖延时间长等十类问题。
2012年初,中消协接到部分地方消协反映,苹果公司制定的《Apple维修条款》及《i-Phone维修报告》中存在不公平、不合理合同格式条款。2012年6月4日,《中国消费者报》在报纸显要版面曝光了苹果公司产品维修合同霸王条款问题,此后又组织了20余篇报道对苹果公司的霸王条款问题进行了集中报道,众多媒体也随之报道了这一问题。
中消协于2012年6月19日联合京、津、沪、渝、苏、鲁等六省市消协发布《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指出苹果维修条款五大问题,包括“维修可用翻新件 旧件归属自己定”、“维修造成产品损坏仅赔维修款”、“运输损坏不能免费维修”、“逾期未取机视为消费者放弃所有权”、“代替消费者做选择 自行限定责任范围”等。中消协还与苹果公司进行了沟通并向其递交了劝谕函,希望其能够尽快修改涉评条款,妥善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对消费者给予公开回应。
此后,苹果公司将修改后的《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在其官网公示。中消协发现,苹果公司虽对第一次点评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但对点评涉及的大部分问题并未正视和进行有效改正,且修改后的《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仍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部分条款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二是一些规定不明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
2012年8月30日,中消协联合全国副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共同发布 《再评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就合同中存在的十大问题发布点评意见。
截至目前,距第二次点评的发布已过去了半年有余,其间江苏省工商局对全省范围内15家苹果维修商进行了罚款等处罚。然而,苹果公司对消费者及其组织的意见一直没有正式回应,涉评的大部分问题没有得到改正,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仍在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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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扣留旧部件案例
白先生在当地苹果维修点付费修理手机屏幕,同时更换了屏幕主板、手机电池,修理完成后,要求商家退还更换的旧件,被对方拒绝。
分析
消费者购买苹果产品后,对于所购产品及其零配件、部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苹果公司不能借提供维修服务之机,强制将消费者的财产据为己有。维修更换下来的旧件可以作为加工翻新件的原材料,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苹果公司如果需要旧件,可以与消费者协商,折价回购。《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四条关于“苹果将保留被更换的零件或产品作为其财产”的规定,违反了我国《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所有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2
擅自更换好部件
案例
消费者万先生于2012年3月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使用2个月左右出现手机扬声器没有声音的情况,后到当地苹果服务商处进行维修,通过40天左右的维修,不但没把手机修好,一些原有的好零件反而被换了。
分析
《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不得“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更换性能正常的部件”。据此,苹果维修商在维修前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维修内容、维修方式、维修价格、使用零部件情况等真实信息,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进行维修。如需更换消费者原有产品的部件,应事先告知并征得消费者的同意。更换后的产品质量应不低于原有水平。如果维修中并无必要进行部件更换,或者消费者不同意更换,经营者不得进行欺骗或擅自更换性能正常的部件以图牟利。《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四条关于保修期外“可使用新的零件或产品,或者使用在可靠性和性能方面合格的零件或产品”的规定,模糊了维修中使用零部件的具体情况,使苹果公司可以随意处置,从中渔利。